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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经济纠纷高发,律师详解:疫情致经营困难,工资可延期

近期,我所王燕律师受梨视频的邀请,对当前疫情对经济的较大冲击从而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案件数量大大增加,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合同违约和劳动争议的案件。  

在劳动争议方面,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工资无法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无故拖欠工资和延迟发放工资区别开来。因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后可以延迟一个月发放工资,也就是符合一定程序情况下,是可以延迟发放工资的。加上是疫情期,山东省人社厅专门针对疫情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等政策发布了公告,该公告第十一条、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因为疫情防控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再此情况下,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的,在实践中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同时该公告还规定了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于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给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在合同违约方面,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二是应提供证明,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三是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四是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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