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法律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关税变化的承担通常取决于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这些贸易术语由国际商会制定,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运输、保险及关税承担等方面的责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及其关税承担方式:
1、FOB(船上交货):买方在货物离开出口国港口后开始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进口关税。因此,卖方仅需负责将货物安全装载至船舶上,而进口国的关税由买方支付。
2、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目的地国的关税和相关进口税。这是买方最具成本可预测性的交货方式,但同时对卖方而言风险较高。
3、EXW(工厂交货):买方需承担从卖方仓库或工厂提货后的一切费用,包括关税、运输和保险等。该术语给予卖方最低的义务,而买方需完全负责货物的进口手续及相关费用。
如果合同未明确关税风险分担条款,则通常适用国际惯例或相关法律规定。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虽未对关税承担进行明确规定,但其相关条款可用于分析关税变化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障碍。例如,CISG中的不可抗力原则允许合同方在无法预见并非自身可控的情况下主张合同责任免除。此外,许多国家法律(如中国《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亦允许合同方在关税大幅调整时重新协商合同义务,以保持合同的公平性。
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一)国内法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的、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从而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天灾、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一般认定某事件是否属于履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要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可克服的属性,且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者丧失履行条件;
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签订后,当初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变得显著困难或违背合同双方的预期利益。在法律上,情势变更通常作为合同调整或解除的依据,以维持合同的公平性。
满足情势变更的事件必须同时包含以下特点:
1、非当事人主观原因:变化必须是客观的,而非合同一方故意造成。
2、无法预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合理预见这一变化。
3、影响合同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或造成一方重大损失。
4、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将倒置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
(二)国际法
美国法
美国法认定不可抗力以及情势变更相对严格,美国采取严格的“合同约定优先”原则,且高度重视鼓励贸易原则。当事人主张其违约行为符合上述事件的,需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如,在美国,认定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发生的合同履行阻却事由为合同中明确约定,而非概括约定
2、所发生的合同履行阻却事由导致合同履行完全不能或履行成本显著提升,超出合理范围
3、违约方无过错并已经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违约带来的损失
英国法
英国作为老派资本主义国家,且其经济地位在世界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其法律也经常在国际贸易中被援引为准据法进行国际争端裁判说理。
在普通法体系中,合同阻却事由同样采取严格限制。需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阻却事由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2、发生阻却事由之后合同履行客观上彻底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违法行为发生或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与当初订立合同初衷完全相反的结果
3、违约方无过错,且合同订立时,合同中不存在“使合同当事人能预见或可能预见未来发生合同阻却事由”的条款
国际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因无法预见且不可控制的情况无法履约,则可主张免责。这意味着:
如果关税上涨是突发性政策调整,且导致合同履行变得极端困难,卖方或买方可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请求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但如果关税调整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如长期贸易摩擦导致的税率变化),则难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并未直接规定关税上涨的处理方式,但其相关条款可以用于分析关税调整是否影响合同履行。
CISG强调合同的履行义务,即使成本增加,合同方仍需履约,除非:
1、关税上涨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可能触发合同调整或终止。
2、合同中已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例如关税变化超过一定比例时允许重新谈判。
三、司法判例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2896号
案由:原告为纸制品生产厂家,长期向被告采购纸制品加工设备。双方2018年3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2018年7月6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美方率先从中方进口的造纸类设备加征25%的关税。中方后续实施对等反击,就自美国进口的纸浆板加征20%的关税。因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是基于计划在美国开厂造纸,中美之间互加关税的行为导致原告继续履约成本显著增加,于是原告诉至法院,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终止合同履行。
法院裁判:尽管有一系列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因中美双方互征关税的行为利益收到冲击,但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不满足情势变更构成要件。
具体地:双方在2018年10月仍有就采购合同的付款记录,已知2018年7月6日中美贸易摩擦已经升级,那么关税上涨应当是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风险,并且应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根据法庭调查,双方后续就合同履行多次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要么将设备转让给新客户,要么继续履行原合同。由此可知,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不能克服的障碍,且存在替代性方案弥补原告的损失。另外,在本案中,守约方没有履约过错。
四、应对策略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关税变化可能对交易成本、履约能力及双方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为此,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以适应未来国际社会经济形势变化:
(一) 明确关税变化后的责任承担主体
为了避免因关税调整导致不确定性,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税变化的承担方式,例如:
1、固定承担方式:合同约定关税调整后仍由一方(卖方或买方)全额承担,无论调整幅度;
2、分摊机制:如关税上涨超出一定比例(例如5%),买卖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额外成本;
3、价格调整机制:若关税波动达到一定阈值(如10%),合同价格可相应调整;
4、保险或补偿条款:卖方可投保关税变化保险,或约定买方在关税上涨后给予适当补偿。
(二) 设置谈判触发条款
为了给予双方灵活调整合同的机会,可设定关税变化触发重新谈判的标准,例如:
1、若关税调整幅度超过一定比例(如5%-10%),合同双方可申请重新谈判价格或履行方式;
2、调整发生后,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如30天内)启动谈判,否则视为默认接受调整;
3、同时规定谈判如何进行,包括书面通知、提交财务影响报告、协商期限等;
4、若谈判无法达成一致,可赋予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明确赔偿责任。
(三)争议解决适用法律
考虑到不同国家法律对关税变化的态度不同,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适用法律,例如:
1、选择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许多国家,可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
2、特定国家法律:如选择中国法、英国法或美国法,需明确双方的法律适用范围;
3、法律冲突条款:明确如果适用法律与贸易习惯发生冲突,优先适用何种规定。
(四)争议解决机构和方式
为了确保争议处理高效,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机构和方式:
1、友好协商条款:先进行谈判,若无法解决再进入仲裁或诉讼;
2、仲裁机构:约定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3、仲裁地点:指定仲裁地点,如新加坡、伦敦或香港等国际仲裁中心;
4、仲裁规则: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五)生产线转移与中转站开发
若关税变化导致生产成本激增,合同应允许卖方在合理时间内调整供应链,包括转移生产至关税较低的地区,并规定通知期限及质量保证标准;同时针对关税影响较大的产品,可设立中转仓库或保价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