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未尽到监护注意义务,
导致其未成年子女被家养犬咬伤,
犬只明明关在我自家院墙内,
我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其院内饲养某禁养大型犬。一母女散步途中经过该公司,其女行至公司门口时与其他女童嬉闹,因年纪尚小,不能识别周遭危险,在靠近公司大院时被上述犬只撕咬,重伤住院。女童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撕裂和抓伤。女童住院若干天,出院后需继续疫苗注射和康复护理。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饲养的是禁养大型犬,管理疏忽导致侵权,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看护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被告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需承担10%的损害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xx公司所饲养的犬只造成原告受伤,被告xx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xx公司所饲养的犬只被关闭在被告公司院内,原告只要稍微有所认识,即不会被伤害,原告在事发时系年仅1岁3个月的幼儿,对于犬只的危险性并无认识,但其监护人在带领其外出散步时,对周围环境未尽注意安全义务,使其远离道路,在被告xx公司的门口被狗袭击,其监护人的行为应当减轻被告xx公司的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可分为四个层次。
层次一:饲养动物致损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层次二:饲养动物致损的进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层次三:饲养动物致损损的严格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层次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