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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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原告孟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孟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孙某的货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孟某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赔付协议书》,载明:原告孟某因事故造成人伤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66381元。A保险公司对以上损失一次性赔付,双方因本次事故再无任何纠葛。上述协议书签订后,A保险公司即将赔付款366381元支付于原告孟某。现原告孟某诉至法院主张A保险公司支付其误工费13500元。
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孟某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赔付协议书》。该协议由原告孟某签字摁手印确认,其中的赔付内容包含其主张的误工费,协议书所载明的意思亦清晰明确,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不同理解问题。且该协议书实质上是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及具体赔偿数额的协商约定,亦系各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孟某未举证证明该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可撤销情形。故该协议书系原告孟某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A保险公司已按照协议赔付原告孟某损失,原告孟某起诉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3、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通常会通过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达成这类赔偿协议后,根据诚信原则及契约精神,权利人一般不能随意再次主张赔偿。但权利人如能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也可通过诉讼再次主张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孟某主张的误工费已经在赔偿协议的赔付范围内了,其再次主张误工费,依法无法得到支持。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